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訴人 王傳壽 被上訴人 洪采潔
洪紫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