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186號聲請人 施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本件聲請人是否有誤,若有誤,應更正為正確聲請人姓名暨簽章。又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即原質權人 吳彩霞 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出質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彩霞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及其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亦未敘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應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原質權人吳彩霞取得系爭股票之經過,系爭股票究係記名或無記名股票?出質人姓名?吳彩霞何時過世? 施志儒 繼承取得質權經過?同時應檢具足資認之相關證明文件,復未提出質權人吳彩霞與出質人之債權債務契約書或取得質權之原因關係之證明文件、吳彩霞與出質人設定質權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