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祺隆輔佐人劉達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4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祺隆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 戚鴻鈞 發生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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