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告 張佳惠 被告 潘志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196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經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被告將附件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用途與屋內格局之房地,相同樓層於000年00月間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77,693元,且同一社區之房價仍呈微幅上揚趨勢,故前開交易單價堪可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客觀基準,認原告提起本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每平方公尺77,693元計算,而參之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104年交易之實價登錄資料,主建物、附屬建物部分之面積共為107.6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依持分計算之總面積為42.76平方公尺,二者合計面積共150.43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1,687,358元(計算式:77,693元150.43平方公尺≒11,687,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8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196元,尚不足93,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