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宋昊哲
宋財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6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宋昊哲於民國(以下同)109年就讀私立建台高中時,邀同宋財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伍拾萬元整就學貸款專用借據,按各學期就學貸款所實際動用借款金額48,059元,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並經轉列催收款項(111年10月13日)時,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111年10月13日為1.4%)加年率1%固定計算,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宋昊哲自轉催收後雖償還部份欠款,惟自112年4月1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9,760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借據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債務宋財茂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借據第九條約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及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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