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亞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亞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亞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3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亞伶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630號、99年度訴字第772號、99年度訴字第841號、99年度訴字第842號、99年度訴字第998號、99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29號、100年度訴字第164號、10
0年度訴字第202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02號、100年度易字第147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月31日入監接續接受有期徒刑6年6月、3年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858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3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