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580號
上 訴 人 甲○○
            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中
簡字第758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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