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張志發 被告 林建庭
豬立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百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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