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何陳玉盞 原告 何國仲 原告 何國平 原告 何國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 陳瑛 被告 林秀慧 被告 陳御豪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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