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陳威淘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
陳益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苡成 律師
盧玟秀 被告 程一萍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李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