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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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周雅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雅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周雅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伊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雅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經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之釋放,業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考(見執行卷第2頁正面、背面)。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證(見執行卷第4頁正面至第6頁背面);且受刑人並非在監在羈或死亡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頁、第4頁)。綜合上情,堪認受刑人行方不明,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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