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1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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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1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188號原告 江誠貴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187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及被告得否對原告裁罰等節,與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187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法官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彭宏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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