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號
自訴人甲○○現因案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被告乙○○年籍不詳台灣澎湖監獄管理員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