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待查,又有另案被告甲○○涉嫌竊盜罪待查,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