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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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8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祺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祺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
8月29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父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81頁)。嗣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7年
9月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具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520頁),原審法院乃於
107年11月2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60號裁定(見原審卷第86頁)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於被告住所,由被告妻子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87頁)。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524頁)及本院卷可佐。是被告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且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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