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66號債權人 卓森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瑞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瑞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曾瑞光間有債權關係存在之釋明資料到院。(蓋所提出聲證上之借款人乃為)合泰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非曾瑞光)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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