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7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年以前舊股票無法提供號碼│普通股│6│6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