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
原告 王詒嘉 即來富工程行
號十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被告宇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貫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九條所載:「保證者對於乙方(即原告)因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暨因解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發生訴訟時,保證者與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字樣,則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