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林仁祥
被 告 胡忠輝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簡字第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7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3,872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並減縮聲明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