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O號原告己○○
一號被告兼被繼承人丁○○之承受訴訟人甲○○○被告即被繼承人丁○○之承受訴訟人戊○○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戊○○、丙○○及甲○○○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經查:乙○○、戊○○、丙○○及甲○○○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丁○○之全戶系統表可稽,爰命其等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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