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邱美倫 即聯立洗衣店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T30X4L25┌──────────────────────────────────────────────────────┐│附表:94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連香齋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93年4月12日│36,000元│AG0000000││││司 關寶琴 │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