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儒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陳建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3所處宣告刑中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僅為罰金刑之單一宣告,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毋須就罰金刑另定應執行刑,而應由執行機關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項│項│第4項│├───────┼─────────────┼─────────────┼─────────────┤│犯罪日期│104年2月12、13日之某時(│104年1月28日│103年間某月│││聲請書誤載為104年2月15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761號│年度偵字第1054號│年度偵字第2942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1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1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89號││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22日│104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