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414號抗告人乙○○抗告人甲○○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丁○○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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