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容招 相對人即債務人玖志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久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乙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