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大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大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大中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2月3日,而附表編號2至4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5年2月3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3時16│104年5月25日13時18│104年5月25日14時04│││分│分│分│├────────┼──────────┼──────────┼──────────┤││││││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備註│行徒刑2年。│││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4時22│104年5月25日15時35│104年5月25日15時38│││分│分│分│├────────┼──────────┼──────────┼──────────┤││││││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6時12│104年5月25日16時22│104年5月29日11時21│││分│分│分│├────────┼──────────┼──────────┼──────────┤││││││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104年4月16日晚間7時││犯罪日期│104年5月29日12時14│104年5月29日12時28│10分許前之某不詳時│││分│分│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年度偵字第9118│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第11565號│號、第11565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4年度易字第62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上││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同上││判決││││││├────┼──────────┼──────────┼──────────┤││判決│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8日下午5時│104年5月11日晚間6時6│104年5月11日下午5時│││許│分許│5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之某不│104年5月11日下午5時│104年5月10日1時4│││詳時間│16分許│分許前之某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下午1時│104年5月11日晚間7時│104年5月11日晚間9時│││30分許前之某不詳時│38分許│許│││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晚間9時│104年5月11日晚間9時1│104年5月11日下午前│││許前之不詳時間│分許│之某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晚間8時│104年5月11日下午4時│104年5月11日晚間8時│││56分許│53分許│45分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104年7月5日下午5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31│32│3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104年6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前之某不詳時│30分許前之某不詳時│30分許│││間│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34│35│3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晚間6時│104年6月13日下午2時│104年6月13日晚間7時│││許前之某不詳時間│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37│38│3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晚間6時│104年7月5日下午2時許│104年7月5日下午3時57│││57分許、晚間7時9分許│前某不詳時間│分許、下午3時2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編號│40│41│4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5日下午5時許│104年7月5日晚間8時20│104年7月5日晚間7時35││││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年度偵字第168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2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備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