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再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伍文清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李明慧 即龍華樓餐廳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伶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鄭裕弘
號 謝佳穎
2樓 謝政宏 謝宜珊 謝欣容 鄭舒安 鄭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新臺幣(下同)4,294,824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伍文清3,604,376元,應徵裁判費55,108元,上訴人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1,558,377元,應徵裁判費24,66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