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07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35歲民
甲○○代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丙○○與乙○○係夫妻,於民國95年2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住處庭院外,因丙○○向乙○○要求取回銀行提款卡及證件等物而發生爭執,乙○○竟持鐵條1根毆打丙○○,致丙○○受有左上臂挫傷之傷害;於同年2月5日凌晨某時,在上址住處,因細故爭執後,丙○○徒手推倒乙○○,致乙○○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於同年2月6日凌晨3時許,在上址住處,因雙方口角後發生拉扯,乙○○不慎跌倒,因而受有右腳踝挫傷之傷害;於同年2月7日凌晨3時許,在上址住處,丙○○無故徒手毆打乙○○之頭部,致乙○○受有頭部外傷、紅腫之傷害;於同年4月12日凌晨0時10分許,在上址住處,因乙○○打包行李引起丙○○之不滿而發生爭執,乙○○取出剪刀欲收拾東西時,丙○○則去搶乙○○手中之剪刀,不慎刺傷乙○○之頸部,並造成乙○○之右上肢挫傷,乙○○因生氣進而持電腦桌之鐵抽屜丟向丙○○,致丙○○受有左手前臂、左膝、左側足踝挫傷、瘀血等傷害。案經丙○○、乙○○訴請偵辦。因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連續傷害罪嫌及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連續傷害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二人各自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張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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