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磬石
送達代收人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乙○○、甲○○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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