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三O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七月、五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