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調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鍾坤龍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