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調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鍾坤龍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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