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徐炯烈 即松旺汽
送達代收人 康懷琪
一、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