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徐炯烈 即松旺汽
  送達代收人  康懷琪
一、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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