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二號聲請人 蔡家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素香 (即 蔡有傳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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