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532號

原告 楊沛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正確名稱及送達處所,如被告為法人,應一併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所有人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未提出被告正確名稱及真正送達處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業已函請臺灣企銀安平分行檢送系爭帳戶所有人之相關資料,經臺灣企銀安平分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原告如不知悉系爭帳戶所有人為何,應自行聲請閱卷,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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