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664號

原告 陳建名

訴訟代理人 張晉維 律師

被告 莊哲維 即雲路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雄救字1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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