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664號
原告 陳建名
訴訟代理人 張晉維 律師
被告 莊哲維 即雲路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雄救字1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