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原告 周建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奇膳 即和盈菇類栽培場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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