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債權人 陳卜巖 債務人 邱建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建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