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