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8號
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96年10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