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公共危險等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所如附表所示二罪犯罪時間,均係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甲○○所犯所如附表所示二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6日│94年10月14日4時許│├───────┼─────────────┼─────────────┤│偵查機關及案號│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9335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494││││號│├───┬───┼─────────────┼─────────────┤│最後事│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彰交簡字第492號│96年度易字第1887號││├───┼─────────────┼─────────────┤││判決日│95年11月20日│96年5月14日│││期│││├───┼───┼─────────────┼─────────────┤│確定判│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彰交簡字第492號│96年度易字第1887號││├───┼─────────────┼─────────────┤││判決確│95年12月25日│96年6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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