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㈡第3行、第4行內關於被告所畫線條顫抖,且有觸及內側同心圓之情形,測試結果合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測試結果合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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