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揚傑
訴訟代理人  呂駿宏
被   告  游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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