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李秀珠
被 告 吳鴻傑
賴育慧
蔡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住院同意書及住院醫療費用延
繳申請書而為請求,而上開契約分別約定,如有爭訟或欠繳
情事,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該契約2件在卷可
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