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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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59號聲請人 鳥越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歐姆龍雷射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帳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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