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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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告0000-000000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0000-000000C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年度侵訴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