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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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請人得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綺發機械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4年7月31日│236,250元│JD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