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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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林
商家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中「商家富」應更正為「陳武林」外,其餘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王絲莛 告訴被告陳武林、商家富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上開行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等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王絲莛(原名 王羿晴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2份(見本院卷第94頁、第106頁、第110頁、第114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