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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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61號
104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怡雯選任辯護人黃肇萍律師被告洪堃毓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