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務人 戴琦森 債務人 傅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