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芳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緩字第403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芳洲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5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8月30日確定,並於101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0年度偵字第7588號偵查卷第20頁,100年保管字第145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0;同卷第122-123頁,100年保管字第385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4)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㈠被告賴芳洲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5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8月3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588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其期滿未經撤銷,亦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其中偵訊部分見100年度偵字第7588號偵查卷第111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表┌──┬──────────┬───┐│編號│藥品名稱│數量│├──┼──────────┼───┤│一│軟骨精│4瓶│├──┼──────────┼───┤│二│痛寶精│1瓶│├──┼──────────┼───┤│三│天然型E製劑│3瓶│├──┼──────────┼───┤│四│新肝寶精│5瓶│├──┼──────────┼───┤│五│綜合感冒藥│9瓶│├──┼──────────┼───┤│六│玻尿酸│3瓶│├──┼──────────┼───┤│七│藥王胃腸藥│8瓶│├──┼──────────┼───┤│八│BRON錠(糖衣錠)│4瓶│├──┼──────────┼───┤│九│新露露A錠│1瓶│├──┼──────────┼───┤│十│便秘治療劑│3包│├──┼──────────┼───┤│十一│滿月胃腸藥│1包│├──┼──────────┼───┤│十二│痔坐劑│6包│├──┼──────────┼───┤│十三│減肥藥(藥布)綠│1包│├──┼──────────┼───┤│十四│減肥藥(藥布)黃│1包│├──┼──────────┼───┤│十五│帳冊│1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