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選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選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
寅○○○未○○戊○○庚○○丙○○己○○宇○○申○○○玄○○丁○辰○○○地○○○天○○○戌○○午○○宙○○乙○○○亥○○甲○○○子○○壬○○巳○○酉○○丑○○○辛○○○癸○○○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選偵字第8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卯○○、寅○○○、未○○、戊○○、庚○○、丙○○、己○○、宇○○、申○○○、玄○○、丁○、辰○○○、地○○○、天○○○、戌○○、午○○、宙○○、乙○○○、亥○○、甲○○○、子○○、壬○○、巳○○、酉○○、丑○○○、辛○○○、癸○○○均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各別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賄賂現金均沒收。辰○○○、戌○○、午○○、丁○、庚○○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被告「 林丁超 」之記載,均更正為「戊○○」。
㈡被告亥○○收受賄賂之計算標準及金額為二票共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書誤載為一票、1,00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7條之2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143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7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被告│收受之賄賂│賄賂處分情形│├──┼────┼─────┼─────────┤│⒈│辰○○○│5000元│已退還 楊振祥 ,但未│││││經扣案│├──┼────┼─────┼─────────┤│⒉│地○○○│1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⒊│戌○○│6000元│已退還楊振祥,但未│││││經扣案│├──┼────┼─────┼─────────┤│⒋│午○○│3000元│已退還楊振祥,但未│││││經扣案│├──┼────┼─────┼─────────┤│⒌│乙○○○│1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⒍│甲○○○│3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⒎│子○○│5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⒏│巳○○│2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⒐│丙○○│4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⒑│己○○│4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⒒│宇○○│3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⒓│未○○│2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⒔│卯○○│5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寅○○○││察官並經扣案│├──┼────┼─────┼─────────┤│⒕│申○○○│2000元│已退還 楊清水 ,再由│││││楊清水交付司法警察│││││並經扣案│├──┼────┼─────┼─────────┤│⒖│玄○○│2000元│已退還楊清水,再由│││││楊清水交付司法警察│││││並經扣案│├──┼────┼─────┼─────────┤│⒗│丁○│4000元│已退還楊清水,但未│││││經扣案│├──┼────┼─────┼─────────┤│⒘│ 侯千金 │5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⒙│宙○○│3000元│已退還楊清水,再由│││││楊清水交付司法警察│││││並經扣案│├──┼────┼─────┼─────────┤│⒚│亥○○│2000元│已退還楊清水,再由│││││楊清水交付司法警察│││││並經扣案│├──┼────┼─────┼─────────┤│⒛│壬○○│4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酉○○│5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戊○○│2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庚○○│1000元│未退還他人,│││││亦未經扣案。│├──┼────┼─────┼─────────┤││丑○○○│3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辛○○○│1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癸○○○│2000元│已交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並經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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